教育部鼓勵在國外留學生參加留學國家全國性暨國際性學術會議實施計畫

一、目的

為因應知識經濟時代及國際變遷,輔導及鼓勵我國赴外國留學生積極參與留學國家之全國性暨國際性學術會議,或爭取在研討會中發表學術研究論文,藉以提昇留學品質及學術研究成效,展現留學活力及效益。

二、資格

在本部外國大專校院參考名冊上所列之外國大學就讀博、碩士班之中華民國籍留學生。

三、活動

參加留學國家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研究團體或學會等辦理之全國性暨國際性學術研究會議或研討會,並經列名於會議或研討會議程(program)且正式發表學術研究論文。

四、補助內容及金額標準

(一) 補助內容

以留學生參加研究論文發表活動之往返交通費為限。

(二) 金額標準

留學生居住地與會議或研討會地點距離五百公里(含)以內者,補助美金一百元;距離五百公里以上至一千公里者(含),補助美金一百五十元;距離一千公里以上者,補助美金二百元;跨國者補助美金二百元。

會議或研討會地點在留學生居住當地者補助美金五十元。

(三) 其他特案

以上情形以外,經核備者另予考量。

五、手續

留學生必須於參加學術會議或研討會活動前二個月,檢附申請表格(如附件;資料必須據實填寫,如有虛造,得視情形公佈)向留學國家或地區之我國代表處或辦事處之文化組申請;未設置文化組之國家或地區者,得向最鄰近國家或留學國所轄之文化組申請。

六、審核及補助

(一) 文化組接受留學生申請案件後,經查證無誤後,即予登錄列冊,復知留學生審核結果。

(二) 文化組以三個月或六個月為一期,依據會計年度,每年三月底、六月底、九月底及十一月底檢附申請名冊、補助費申請表(含相關證明資料;影本即可)及補助總金額之單位收據,函送教育部核撥補助經費。

(三) 文化組應確認查核留學生參加會議或研討會並發表論文情形;留學生若因故缺席未與會發表者,應取消補助。

七、申請表格(如附件)

申請表內各項證明資料必須完全齊備,方予補助。申請表格可由教育部國際文教處網站(http://www.edu.tw/bicer 之「留學」項下之一般留學資訊)下載。

八、其他事項

(一)本項鼓勵補助,每名留學生同一年度內以一次為限;補助金係象徵性鼓勵。

(二)領有外國政府、民間團體獎學金或屬我國與外國政府交換獎學金學生等,其獎學金內容含有研究費項目者,補助金額減半。

(三)所有申請補助案件之相關資料,教育部將專案建檔管理。

(四)文化組可鼓勵留學生據此同時向留學就讀之大學(科系)申請參加學術會議論文發表獎助金。

(五)有關參與留學國家全國性或國際性音樂、美術、戲劇等藝能比賽或展演活動,適用本實施要點。

(六)申請資料必須確實,若有發現不實者,除追繳補助經費外,並視情節公佈週知。

(七)本實施要點中有關鼓勵性補助經費,將依實際實施及預算運用情形,依據年度調整,並逐年因應修正。

九、本實施計畫奉核定後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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